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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案

2016-03-09 15:14:48      点击:

前言:

    公司员工离职,与公司签下《保密协议》后,又被公司状告侵犯商业秘密,向离职员工索赔50余万元赔偿。文末附公司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议。


案件过程:

2014年7月,A公司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A公司前员工张某侵害商业秘密索赔50余万元,张某收到法院传票后委托我所张斌律师代理本案。后本案经过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5年11月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离职员工张某大获全胜。


案情简述:

被告张某于2007年6月起于原告A公司处上班担任销售经理职务,后于2013年2月27日辞职离开,辞职当日,A公司要求张某签下《保密及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如被告张某不违反《保密协议》约定,则对被告在职期间的相关行为不再提起任何争议及诉讼。后来A公司声称张某就职关联公司,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因此,状告张某侵犯A公司商业秘密,索赔50余万元,并列举了“客户名单、订单、电子邮件、企业工作系统、其他员工证言、张某工作时所用电脑、折扣体系打印件、《客户信息管理细则》”等大量证据,来证明张某就职期间与关联公司里应外合、给予关联公司低价折扣,并外泄A公司客户名单给关联公司,致使A公司客户、订单流失,造成了A公司严重经济损失。

代理过程:

本案中,山田所张斌律师作为被告张某的代理人,面对原告A公司及代理律师的充分准备,在诉讼中,明显处于不利地位。张斌律师接案后,组织所内律师们研究讨论,认为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存在着特殊性,一直以来商业秘密纠纷都是疑难诉讼中的难中之难,况且我们代理的被告方作为员工,对于有效有利证据的保存,显然没有原告方A公司充分。研究讨论后,律师们一致认为我方只得从对方提交的证据中寻找突破口来力挽狂澜。

庭审中,张斌律师就原告提供的重要证据一一作出质证意见:

1、客户名单。原告A公司提交一份邮件证明张某曾转发带有客户名单的附件至关联公司,并提供邮件内的客户名单,以及A公司ERP系统内的客户名单各一份作为证据。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原告提供的两份客户名单内容数据均有不同,就同一客户内的数据也有不同,且张某转发出去的“客户名单”中的客户是否真实存在,销售数据是否真实存在,均存疑。因此无法证明张某转发出去的“客户名单”是否是A公司一直保护的“客户名单”。

2、员工证言。原告A公司提交两份经过静安公证处公证的证人证言,证明内容是为说明,其他员工知晓张某勾连关联公司,使A公司流失订单。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该份证人证言是从电脑上打印制作的,而且两份证人证言格式内容大致相符,且两位证人均系A公司员工,与原告具有利害关系,系原告打印后交由两位员工签字的,证人也未出庭,虽经公证,但不具有可信度。

3、张某工作电脑。原告A公司提交一台经过格式化的计算机,并经过司法鉴定确定该计算机最近一次格式化的时间是2013年2月22日,但未还原系统内的数据,意图证明张某离职时故意格式化电脑,试图掩盖侵害事实。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该计算机经过格式化,也无保存数据,无法证明是张某在职时所用电脑,且计算机经过格式化无数据,无法证明事实,且该计算机的格式化是否是张某本人所为,也尚未证明。

4、A公司折扣体系。原告A公司提供一份公司内部的折扣体系打印件一份上有张某曾书写的笔记,意图证明张某在职时知晓公司折扣体系,仍以过低的折扣给予关联公司货源。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该折扣体系上的字迹未经过鉴定无法确定是张某书写,且该份折扣体系上无法体现日期和落款,无法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

5、电子邮件。原告A公司举证大量被告张某在职时,与关联公司往来的电子邮件,意图证明张某在职时勾连关联公司,使A公司客户流失。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电子邮件证据需要经过法院庭审中在线质证,通过法院提供的电脑并连接法院提供的网络,登录发件人或者收件人电子邮箱查验证据。原告方提供的电子邮件证据大部分是保存于本地的内容,未经在线质证,无法证明证据的真实性。

另外,我们被告代理律师经过对对方提供的《保密协议》证据中仔细核对,发现A公司提供的《保密协议》是作为员工入职前签署的格式文本却用在了与张某离职后的保密义务约定上,其中有一条明确约定,该协议对于协议签订日之前的事情无溯及力。该条款最终也成为我方突破原告A公司主张的重要证据。

最终,经过闵行区人民法院的审理,针对本案作出裁判,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张斌律师代理的被告方张某得以了却此次供职产生的后顾之忧。


律师总结

法律对商业秘密概念的界定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公司如果要打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需要证明以下几点事实:

1、证明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2、对方使用了你的商业秘密。

3、对方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或者违反了保密约定。

在此次诉讼中,原告A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因为部分证据经过质证,未被法院采信,最终被告张某虽然在诉讼中大获全胜。但是员工与公司产生诉讼,对员工个人来说存在着很大的压力,包括时间、精力、财力的损耗。

作为常年专注于定纷止争的律师,在文章最后对部分读者作出一些建议:员工供职时,要注意遵守与公司之间的契约义务、勤勉义务。遇到与公司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作为弱势方特别要注意证据的留存。如果遇到公司强迫签署离职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员工要注意查看协议条款保护自己,不要轻易作出不利于自己的承诺,如果遇到法律问题还是先咨询律师为好,以防后患。

律师对公司如何有效保护商业秘密的建议:在实践中,发现不少公司像案例中的A公司一样,对保护商业秘密存在着误区,以为与员工签订了一份格式化的保密协议就能保护好商业秘密了,实则不然。

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会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秘密性的判断通常以合理性为标准。即要求持有信息的人采取措施并合理执行,而不要求措施的万无一失。

因此,建议公司在保护自身商业秘密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保密系统,编制保密手册。

2、在内部管理中划定商业秘密的等级、建立秘密信息权限制度。

3、在与员工的书面协议中划定商业秘密的范围。

4、员工进行相关培训、管理。

5、建立反泄密机制

   公司在建立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时,不妨咨询、聘请专业的顾问律师协助,保护公司的重要信息,防患于未然,而免得出现问题后再找律师。宜在事前做足准备,为公司健康运营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