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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天价虾事件的法律分析

2016-03-09 15:00:01      点击:

相关事实:

   国庆期间,有游客在青岛一家名为“善得活海鲜烧烤家常菜”的大排档吃饭,结账的时候发现大虾不是38元一份,而是38元一只!游客认为店家宰客,因此与店家产生了争执。期间,游客报警处理,警察到场后却推托此事应由物价部门处理,而物价部门又表示太晚了,要等第二天处理。

   青岛市善德烧烤店宰客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对该店下达罚款9万元、责令停业整顿并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市北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停职检查,对该区物价、旅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对此次案件进行讨论

以法律视角分析解读此次宰客事件


首先,店家宰客行为是否违法?

律师观点:

如果定价明示38元一只虾,此行为属于市场调节,并不违法。顾客在明知38元一只虾的价格后,可以自行选择买或是不买。但在顾客询价后,店家承认38元一份虾,后又改口是一只虾,此行为属于“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行为。《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对该行为有明确的认定,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因此,此次店家宰客行为确属违法行为无疑。

其次,店家违法宰客,消费者如何维权?

此次事件中,消费者遭遇店家宰客后,先是选择了报警,但是警察表示店家违法宰客不属于其执法权限范围内,要物价部门出面协调。而物价部门表示时间不对,要等到第二天才能进行处理。

根据《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警察将案件交由物价部门处理,也是于法有据。

但是,消费者在该这种情况下又该如何保障自身利益呢?

律师建议:

消费者在遇到店家宰客,行政机关又暂时无法处理案件的情况下,消费者属于弱势群体应当以退为进,先“认宰”避免发生激烈冲突造成消费者额外的损失,同时注意保留证据,以待日后依靠行政机关的公权力,再找店家“算账”。保留的证据应当注意以下几点证明事项:1、买卖双方、支付的价款、价款的对价物品。2、消费者当时对价格的异议。3、行政机关无法即时处理的情形。4、其他能够证明当时情况的事实。

最后,行政机关对违法店家下达罚款9万元、责令停业整顿并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律师观点: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本案中,店家违法宰客行为社会影响恶劣,属于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这一处罚并无不妥。但是,因为店家此次违法行为,属于有违法所得,应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因为欠缺店家诱骗宰客行为总计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行政机关下达的9万元罚款是否是依照违法所得的5倍以下进行计算,因此9万元的罚款处罚是否合法还尚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