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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同顺风车的差异化规定(上海市)

2018-10-29 11:07:11      点击:
       日常生活中,社会公众常把通过网络提供车辆出行服务的车辆统称为“网约车”,常常忽视网约车服务同顺风车服务之间的差别,对此,小编依据上海市的现行标准,并参考国家推行的对于网约车的管理政策,从法律定义、申请条件、商业三者险的适用这三个方面对两者进行简单区分,以供社会大众辨识。


法律定义

2016年7月27日,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联合公安部等七部门公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即网约车的服务类型属于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同传统的巡游出租汽车进行区别,两者同属于市场经营活动。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首先须具备企业法人的资格,旗下的司机同该企业之间属于一种雇佣关系,社会大众在实际生活中通过各网约车公司平台预约车辆,建立合同关系的对象是提供网约车服务的平台公司,而非实际提供服务的车主

       而对于顺风车服务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统一的规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以此我国法律对于网约车和顺风车之间的法律定义进行了明显区分。依据《暂行办法》,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联合上海市公安局等部门于2016年12月21日发布并实施《关于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一款对顺风车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合乘出行也称拼车、顺风车,是由提供合乘出行驾驶员通过合乘服务信息平台预先发布合乘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选择驾驶员的车辆合乘出行、合乘者分摊部分合乘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顺风车出行作为驾驶员和合乘者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不属于经营性客运活动,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由此,同网约车服务的明显差别是,平台公司仅起到居间的作用,实际形成民事合意的系车主和乘客之间

申请条件

       在提供网约车服务及顺风车服务的申请备案过程中,由于两者不同的法律定义及运行模式,对于两者在平台设立、车辆要求及驾驶员要求等方面采取的不同的申请条件:
一、平台方面:
根据《暂行办法》中第十条的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而对于顺风车服务中,根据《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一款,仅要求在本市从事提供合乘服务信息的平台应在提供信息服务二十日前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即机构备案制度,不同于网约车服务的行政许可制度。
二、车辆要求方面: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网约车的车辆应符合如下要求:
1、 7座及以下乘用车;
2、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3、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且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而对于顺风车服务中,根据《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顺风车的车辆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是车辆应在本市注册登记;
二是七座以下非营业性小客车;
三是车辆所有人应当为个人;
四是车辆通过本市环保检测和公安部门的车辆安全检测;
五是合乘车辆应当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
相比之下,由于网约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特性,相关法律对其车辆以之较高的要求。
三、驾驶员要求方面: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符合如下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2、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3、无暴力犯罪记录;
4、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而对于顺风车服务中,根据《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顺风车的驾驶员应符合如下要求:
1、是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1年以上驾驶经历;
2、是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3、是自注册之日前1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4、是应在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平台进行注册提供合乘出行;
5、是提供合乘出行的驾驶员应为车辆所有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的配偶、父母及子女。
在驾驶员的要求方面,对于网约车方面的要求相对较严格,但是为了进一步对顺风车服务进行规制,防止其变相越过非经营性客运活动的范畴,《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每辆车每天合乘出行暂限定为两次,即每辆顺风车每天仅能提供两次服务。

商业三者险的适用

       因大部分的网约车及顺风车来源于私家车,故在车辆保险投保上除了交强险以外,大多是以家庭自用名义对相关车辆进行商业三者险的投保,此时因从事网约车或顺风车而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承担超过交强险不足以支付的赔偿责任时,商业三者险能否适用一直以来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网约车服务,最高院以指导案例的形式作出法律适用上的方向指引,法院认为,网约车服务属于营运行为,却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更改保险种类,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予以支持。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为,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明显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法院针对网约车的服务特性,结合保险法的规定,支持保险公司免赔符合法律的规定。而对于顺风车活动,根据上述同网约车的比较可知,其是以车主正常出行路线和常规使用车辆为基础,并不会因此而导致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属于保险免责条款中“被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改变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一般保险公司以此主张免赔的诉请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据此,以上仅是对两种服务的较常见方面的简要分析,作为互联网+而产生的新新产物,不管是网约车还是顺风车,一边在提高社会大众生活质量,丰富出行方式的同时,新的问题也在随之出现,尚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及多角度的风险把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