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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造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知识产权风险应对

2021-09-08 13:23:25      点击:

       近期,第三十四届中国国际五金博览会在上海国家会展中心举办,本次展览由中国五金交电化工商业协会主办,北京金益友联展览有限公司承办。上海工具行业协会的诸家会员单位在本次博览会上参展。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作为上海工具行业协会法律顾问单位为协会参展单位保驾护航。


        在展会进行期间,工具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上海特倍孚铆接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发现其他公司的展位上展出的气动铆钉枪产品与自己的产品相似度极高,而上海特倍孚铆接工具制造公司曾于2014年1月14日为该产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以及实用新型的专利,并成功获得了审批。


       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受上海工具行业协会戴波秘书长委托,对此事介入协调。在进行现场取证调查、同特倍孚公司代表核实相关产品专利材料后,律师做出了相应的协调方案。首先,与涉嫌侵权方进行沟通协调,希望其尽快将涉事产品下架,以免扩大影响。后,与展会方商谈,告知其展会方对参展公司的管理义务,希望展会方能加强管理,避免同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经过山田所律师团队的努力协调,涉嫌侵权方当场将涉事产品下架,并表示不会再将该产品上架展示;而展会方也认同今后应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以便更好的管理参展企业。


       自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后,只是产权的保护更显得重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飞速发展,入世这些年来我国因只是产权保护而出现的各类问题层出不穷。如何正确有效的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山田律所律师对此做了一些相关信息的汇总整理:

       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实行“双轨制”,即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并行,形成两条平行的保护途径。当权利人发现自身的知识产权被侵害时,可以结合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保护方式,来实现制止侵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本文简要介绍了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种方式的特点和提起方式,并对如何选择适宜的保护方式提供了具体建议。

司法保护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主要通过提起侵权诉讼来实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一种,法院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当权利人发现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时,可以通过向法院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权利证明、诉状和证据等来发起诉讼,法院在正式受理后,会向侵权人转送案件材料并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书面答复。接下来,法院通常会组织证据交换开庭、正式开庭,以便于双方充分发表意见,使法院可以充分地了解案情,并根据在案证据作出判决。

司法保护的优势

(1)终局性

 法院在整个的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被动性和终局性的特点,与之相比,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是可诉的;

(2)震慑力强

一般社会公众对于法院的权威性比较信服,大部分的判决书也会向社会公众公开,被判侵权的相关公司的名誉会受到减损,能够实现很好的震慑效果;

(3)保护具有完整性

司法保护除了可以保护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利,可以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还可以对严重侵权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刑事制裁;

(4)判决金钱赔偿

法院在侵权判决中既包括对侵权人的永久禁令(停止生产、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等行为),也包括金钱赔偿。为了得出一个相对合理的判赔额,法院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并考虑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获益等因素,最后作出包含具体判赔额的侵权判决,此处的判赔额也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

司法保护的劣势

(1)诉讼周期长

知识产权案件相对比较复杂,因此与普通的民事诉讼相比,诉讼周期往往较长。商标侵权案件和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一审诉讼周期大概是6-9个月,而专利侵权案件的一审诉讼周期大概是6-12个月。对于某些复杂的专利侵权案件,加上无效程序及可能的确权行政诉讼,一个专利侵权案件能够最终尘埃落定往往需要几年的时间。

(2)维权成本高

权利人在立案时需要依据索赔额预先缴纳相应的诉讼费,同时也要承担调查取证的费用、出庭的差旅费和律师费等费用。此外,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很多案件中的证据较难获得,如申请诉前禁令、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时,还要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3)举证责任重

知识产权证据具有无形性、技术复杂、难于辨识等特点,原告的举证责任较重,侵权行为的隐蔽性给权利人的维权造成了很大困难。

行政保护

       除了司法保护以外,权利人另外一个维权途径是通过向有关的行政部门提起行政查处,由行政部门作出侵权判定和禁令。

行政保护的优势

(1)周期短

行政保护的审限一般较短,通常在4-8个月左右,有利于权利人快速、及时地制止侵权行为。

(2)行政机关的主动性

行政部门可以主动搜集证据。与司法保护不同,行政部门在行政保护程序中不止是一个中立的裁判者,也具有制止侵权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责任。因此,当存在难以搜集的证据时,行政部门不会像法院一样要求权利人提供担保后才进行搜集,而是依职权采取更为主动的行为。

(3)维权成本低

行政查处的维权成本较低。权利人在立案时无需缴纳诉讼费,在申请证据保全时也无需提供担保。

行政保护的劣势

(1)无赔偿

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作出禁令的权力,而没有赋予行政部门作出责令侵权人赔偿的权力,但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对赔偿数额进行调解。目前,法律有加大行政机关处理侵权案件的职权的趋势,在商标和著作权案件中,行政机关可能会责令销毁模具和复制品,作出行政处罚。例如在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送审稿中,增加了行政机关责令侵权方销毁侵权物品、模具并罚款的职权。

(2)决定非终局

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一方不服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侵权人来讲,若得到了侵权成立的决定,往往会选择起诉,从而案件又回到了法院阶段,无形中增加了审理时间,不利于权利人及时有效地维权。

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如何选择?

       在目前“双轨制”的保护模式下,权利人可以选择任意一种方式来维权,但为了更好地实现维权目的,权利人需要考虑下列因素来选择具体的路径:

权利人的维权目标

       若权利人的维权目标仅在于制止侵权行为时,寻求行政保护是更好的选择;若权利人由于侵权行为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需要索取赔偿时,司法保护则是更好的选择。

涉案的知识产权类型

       对于商标和著作权而言,侵权判定相对简单,结案周期较快,而且由于工商局和版权局每年会处理大量的案件,行政部门的审理经验更为丰富。对专利权,由于技术较为复杂,即便提起了行政查处,由于行政决定是可诉的,可能也需要进入司法程序才能够最终结案,因此权利人在专利案件中的优先选择是直接寻求司法保护。

侵权证据的搜集难易程度

       对于侵权证据容易搜集的情况,权利人可以在公证后寻求司法保护。对于证据难以搜集的情况,权利人可以优先选择行政保护,如前文所述,行政部门可以主动地搜集证据,甚至能够深入侵权人的场所进行实地的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