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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事先约定 一方违约可否扣下货款

2017-06-26 13:45:23      点击:

案情概要:

某印刷公司(原告)与一工贸公司(被告)于2013年4月18日签订《购货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PU高档珠宝盒,共计20,004只。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供货,并于2013年8月27日向被告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加工款共计人民币1,034,206.80元。从2013年12月起,被告拒绝向原告支付剩余的加工款72,433.90元。而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辩称其不支付货款的原因为定作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其造成了巨大损失,故而剩余货款作为原告对其损失所作的赔偿,进而提起反诉。


争议焦点:

       承揽合同中,因定作人没有检验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导致了损失,是否可以不支付货款?

       在被告的答辩状中,被告辩称由原告在2013年7月15日至8月27日出口到瑞典的定作物,因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了瑞典客户终止了与被告后续的所有合作,造成了被告的巨大的损失,原告曾签订过出货保函,因而被告认为该损失应由原告承担责任,但是被告没有履行作为定作人验收义务,而是选择直接出口至自己的客户处,该行为可视为被告认可原告作为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若合同中没有约定,定作人享有抗辩权,损失可由双方协商共同承担,而不应由承揽人单方承担损失。


律师评析:

       本案中,主要有以下几大风险:

       1、保函不能够随意出具。保函是保证人出具的意思表示,作为保证人不能因为对方客户的要求随意出具,必须要了解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2、验收环节不能省略。在本案中,因为双方没有进行对货物的验收,因此当第三方称收到的货物存在瑕疵时,定作人认为是承揽人的交付的成果有质量问题,而承揽人认为自己交付的成果没有问题,而律师也在和对方的沟通中提示可能由于运输环节的原因造成货物受潮受损,而无法被使用。因此,实践当中企业不应贪图方便或者碍于面子不对货物进行验收检查,一旦出现问题,双方都可能有损失。

       本案中被告以原告所交付的定作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自己的客户流失为由,拒绝支付合同中约定的定作物之报酬,是为违约行为,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为意思自治,当双方意思达成一致时,合同本身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即可视为合同成立。


律师提醒:

       从上述案例可知,在定作合同中,为了避免出现没有验收,或者没完全验收定作物,导致损失的情况,应在合同中写明验收标准和方法,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而不应当随意出具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