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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北大博士论文抄袭案”谈看得见的正义--正当程序

2017-08-23 13:42:57      点击:

      本案当事人于艳茹于2013年7月5日从北京大学毕业,并被授予历史学博士学位。后因其2013年7月23日刊登在《国际新闻界》的名为《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的论文为抄袭,北京大学经过调查后,于2015年1月9日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第118次会议上全票通过决定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              

       于艳茹被北大撤销博士学位后,对该结果表示不服。2017年她在向北大、北京市教委申诉失败后,将母校诉至北京市海定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诉请为 :请求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并判令恢复于艳茹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2017年1月17日,海定法院认定北京大学作出的被诉《撤销决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存在不当之处,应予以撤销。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北京大学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7年6月6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正当程序原则的要义在于,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使权力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正当程序原则是裁决争端的基本原则及最低的公正标准,行政机关须遵守该原则。本案中,北京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在行使学位授予或撤销权时,亦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即便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撤销学位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其也应自觉采取适当的方式来践行上述原则,以保证其决定程序的公正性。

     法院认为,正当程序原则保障的是相对人的程序参与权,通过相对人的陈述与申辩,使行政机关能够更加全面把握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防止偏听偏信,确保程序与结果的公正。本案中,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仅由调查小组约谈过一次于艳茹,约谈的内容也仅涉及《运动》一文是否涉嫌抄袭的问题。至于该问题是否足以导致于艳茹的学位被撤销,北京大学并没有进行相应的提示,于艳茹在未意识到其学位可能因此被撤销这一风险的情形下,也难以进行充分的陈述与申辩。因此,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由调查小组进行的约谈,不足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正当程序。    

     本案引起热议除却“北大博士”的光环外,正当程序原则实践中形式主义的负面新闻为此也让民众存有负面印象。2015年8月26日兰州市物价局召开涉及全市360万民众冬季供暖成本价格的听证会,结果用时35分钟就结束了会议,有参会代表从作自我介绍到同意调价方案仅用时 12 秒。

     出现如此只注重“形式”,而不注重“程序”的事件,对正当程序原则在民众心中的不免减分不少。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注重的不仅是召开过什么会议,更应该重视的是当事人是否有充分表达自己的想法。正当程序(due process),其本质应该是“正当过程”,季卫东教授在其经典论文 《法律程序的意义》 中谈到“ due process ”一词时使用的皆是“正当过程”。“程序”与“过程”的用词上微小差异并不是文人玩的文字游戏,而是对正当程序原则本质的阐述。“北大博士论文抄袭案”中法官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不是有无召开什么会议,而是北大作出《撤销决定》前并未让于艳茹对学位被撤销一事进行充分的陈述与申辩。即北大的《撤销决定》在作出的过程中发生了瑕疵,这才是法院认定其行为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关键所在。

      丹宁勋爵在《法律的正当程序》写道:“我所说的‘正当程序’指的不是枯燥的诉讼条例,而是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采用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就是程序意义上的正当法律程序。”望在正当程序的原则的保障下,每一个司法案件都能让民众感受到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