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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还款责任是否包括违约金

2017-06-01 09:19:22      点击:

案件名称:  某印刷有限公司 诉 某杂志社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案情简述:

2012年8月6日至2013年5月6日期间,某印刷公司为某杂志社印刷月刊,双方签订了数份《订印合约书》,合同签订后,印刷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但某杂志社一直拖欠合同款项17455320.1元未付,另2013年3月25日,某传媒公司与印刷公司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协议书》,承诺其对某杂志社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连带保证人的保证是否包括违约金。《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协议书》表明:“其担保范围: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本协议第一条的欠款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本金人民币17572769.98元。”

我们认为,尽管本金的数额有一定的差异,但是这份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表明了某传媒公司在本金的范围内对杂志社的债务进行了担保。

律师认为,二审的判决是正确且公正的。




律师提醒:

企业在签订合同支付收取货款时,担保是常常会出现的情况。根据《担保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方式,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有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债权人无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颇为有利,保证人的负担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

所以企业在进行对外保证时,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保证方式,避免不必要的风险。